醉驾入刑,是有效保障交通安全的“重典”,还是情绪化的滥刑?
昨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只要醉酒驾车,无论出没出事故,都算犯罪?
尽管自成都“孙伟铭案”、杭州“胡斌案”、南京“张明宝案”之后,人们对危险驾驶的愤怒情绪迅速高涨,但是对于这样一条修正案,在很多人叫好的同时,仍然有不少人心存疑虑:会不会太不近人情?到底有没有可行性?
“全天下男司机的老婆孩子都会举双手赞成”
醉驾是否纳入刑事犯罪的范畴,司机们的意见分为壁垒鲜明的两派,一派坚决支持,另一派则觉得这样做不仅不现实,还有可能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
吕乐(司机,1年驾龄):
我太支持这个规定了,喝了酒再上路开车这种行为,就是非常没有责任感,就是对自己尤其是对他人的生命安全的巨大威胁,那个把人家正常等红绿灯的一家三口给撞得两死一伤的司机跟杀人犯有什么区别?甚至比杀人犯还要可怕。增加法律威慑力是非常有必要的,要让司机好好掂量一下,让他们知道你喝醉酒后只要你把车打着了、一踩油门就是犯罪。这其实对司机也是一种保护,我相信全天下男司机的老婆孩子、父母家人都会举双手赞成这个规定。
董跃(司机,13年驾龄):
我觉得这不就是“酷法出暴民”吗?处罚得这么严厉,这不是逼着司机铤而走险吗?现在对醉酒驾车的处罚已经挺严厉的了,可以处行政拘留了,从酒驾可以被拘留开始,查酒的警察被打、被拖,查酒的关卡被冲闯等现象就比之前多很多,如果以后再处以拘役,那就是犯罪了,这种情况是不是会更多?当然,法律是不会也不应该向违法行为屈服,但是宽严得适度。
付有志(公安大学教授):
我非常支持这个修改,刑法其中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防止犯罪的发生或者降低犯罪的频率。用犯罪学的专业术语来讲,醉酒驾车行为是犯罪前兆行为,它会对社会不特定的个人带来影响并且往往会产生严重后果。如果你知道你实施了某种行为,比如醉酒、比如吃迷幻药会造成自己降低甚至失去辨别、控制行为的能力,你还要有意去做,那么如果不对这种行为加以制约,其社会危害性就很大。对醉酒驾车行为的处罚宜重不宜轻。
“我不知道还有哪种行为是没造成后果就定罪的?”
在支持者眼中,这种方式无疑能够强有力地威慑潜在的酒驾司机;但在反对者看来,没有造成恶劣后果就被“犯罪”了,似乎有违法治精神。
董跃:
如果醉酒驾车算危险行为,得受刑事处罚,那么,驾驶不合格车辆上路的、超速的、没有驾照开车的是不是更危险?那是不是也应该被刑事处罚?而且,醉酒开车只是一个行为,并没有直接造成后果,好比我拿着一把刀在路上挥舞,不一定会砍人,我会被刑事处罚吗?不会吧,刑法里几百条规定呢,我不知道还有哪种行为是没造成后果就定罪的。
孙斌(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主任):
我认为醉酒驾车的社会危害性确实比拿刀上街要严重多了,对这种行为处罚上比拿刀上街要严重应该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值得商榷的是,对于醉酒驾车要不要进行刑事处罚,这一点确实有争议。就我个人所知,还没有哪个国家直接把这种行为定性为犯罪。醉酒驾车确实有社会危害性,但其社会危害性有多大、是否达到了必须拿刑法来规范的程度,用行政处罚的力度难道真的不足以约束醉酒驾车行为?这个还是需要慎重考虑。
付有志:
刑法规范两种行为,一种是带来实际危害的行为,一种就是会带来危害后果的危险行为,比如劫持飞机,不一定会带来危害后果,但确实属于危险行为,必须由刑法来规范;醉酒驾车也是这种会带来危害后果的危险行为,也应该是刑法规范的范畴。
“怎么给我定罪,就吹下那个小盒子?”
从2007年至2009年,共有10890名司机因醉酒驾车被拘留;而通过严查酒后驾车行为,北京因酒后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从2006年的375人下降到2009年的158人。严查酒驾的作用毋庸置疑,但是涉及到“犯罪”,一些司机心里犯起了嘀咕。
董跃:
再说执法难度上吧,既然你说我是刑事犯罪,你就得进行刑事侦查吧,你得有严格、严谨的证据吧,现在你就拿个小盒子让我吹一下就给我定罪啊?每个人身上的酒精溶解酶都是不一样的,确实有的人能喝一斤白酒还很清醒。反正我觉得立法机构不能过分被舆论引导,一拍脑门就制造些超前、激进的法条出来,这种情绪激动下的立法往往很可怕,比如那个著名的“撞死白撞”被舆论抨击半天,结果立法就给改了,最后还不是得出了一个又一个条例来往回收。
孙斌:
单从立法上看,如果真要刑事处罚,那么如何界定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如何进行每个司机醉酒程度的界定都是很关键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上会遇到很大麻烦,其标准应该制定到什么程度、如何对醉酒司机取证都是难题,交警能对每个接受酒精测试的司机都进行录像并马上打印测试结果吗?如果做不到,客观证据该如何获得呢?只靠交警口述,在开庭审判、定罪量刑的时候,这种不过硬的证据是肯定会遭到挑战的。
[较真] 拘役≠拘留
即便醉酒驾驶没有纳入刑法范畴,按照目前的法规,醉酒驾车者也会被处以一日以上、十五日以内的行政拘留;而《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和之前的拘留有什么不同?
据孙斌律师解释,拘役本身就是刑罚一种,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判决、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是实刑,刑期是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而拘留只是行政处罚,不是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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