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新《条例》另一大亮点就是加大了对制造商、经销商以往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的处罚力度。在原来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制造商违反规定不承担义务,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此前如果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不配合主管部门的调查,最多只会被警告或者罚款5000元。而新《条例》将把这一数额提升至“50万元或100万元(针对制造商)以下,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之后,大大提高了他们“不合作”的成本代价。
此外,新条例中认证管理机构、海关、公安部门对责令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的联手封杀以及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对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进行查封、扣押,都将大大减少缺陷汽车产品流向市场的可能性。这也保护了国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有效减少“中外有别”、“区别对待”等不合理现象。同一型号在国外召回了,应该在国内也召回,同一批产品的缺陷也基本上是共同的。国内相关部门也应该责令其召回。
专家表示,查封、扣押都是一种具体明确的手段,之前这方面的规定是很模糊的。新规定对生产汽车的厂商是一种震慑,如果要是隐瞒,不真实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管理部门就可以到实地去调查,从而获取一手资料,进而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影响初显:新政未行反响强烈
虽然这个召回制度还只是在征求意见的阶段,但其在市场上已经开始显现自己的力量。厂家、经销商和一些业内人士对这一新规的看法也不一而足。
汽车行业资深评论师贾新光表示,过去的汽车召回相关法规有很多不足,惩罚力度太低,而现在的新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加大了处罚力度。但在部分具体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他表示,“虽然对缺陷产品拒不召回的厂家的处罚力度加大了,但最大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相关部门监管不力,消费者投诉无门,只能向厂家反映问题。但涉及实际利益,问题往往在厂家这里就被掩盖了。而监管不力的另一个表现就是厂家欢迎召回,抵制‘三包’,在召回行为中厂家拥有主动权。”
当然,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政策研究副主任王宏的观点代表着大多数人的观点:虽然该征求意见稿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但业界对此应该从积极的角度来看待,“这是一个进步”。
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饶达则认为,征求意见稿对召回监管更为严厉固然是件好事,但是汽车召回考虑到的是涉及产品缺陷的潜在风险,并不一定是汽车质量出现了重大问题。企业主动召回体现的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新规应该是为了更好地执行召回,而不是使召回成为谈其色变的“雷区”。如果片面地理解新规的处罚严厉化,而使消费者对召回产生误解,则可能产生负面作用。
而对于新规,厂商也给予了充分的关注。丰田中国新闻发言人就在第一时间表示,丰田在新规出台后必将对其中内容100%地支持,因为一家企业在中国发展就必须首先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作为厂商,理应尽一切努力提高产品质量,但若发生技术隐患,他们肯定会遵照优先考虑顾客安全的原则进行召回。
另外一家合资企业的公关人士也表示,现在来升级汽车召回的法规,可能是由于之前有一些企业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反复影响消费者的使用。在中国经济和汽车业都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需要有相关法律来监督这些问题。之前的法规的确有不健全的地方,新出台的汽车召回管理条例可以实行从产品设计、生产等环节上更为严格的监管,这对厂商来说是有好处的。(孙亦舒 解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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