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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颁证券民事赔偿规定 李国光吁"强化监管"

2003年01月10日 09:31

  中新社北京一月九日电 (记者 朱大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将于今年二月一日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表示,对于证券市场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强化监管力度,不仅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而且行为人也应对受其侵害的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共分八个部分,即一般规定、受理与管辖、诉讼方式、虚假陈述的认定、归责与免责事由、共同侵权责任、损失认定、附则,共计三十七条。

  《规定》调整和适用范围是证券市场上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法律关系,对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界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规定》根据侵权行为方式,将虚假陈述行为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

  《规定》对此类案件的原告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根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规定》对被告也进行了列举式规定。

  关于诉讼方式的确定,《规定》针对中国证券市场现状和实际国情,在第三部分对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明确规定了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并强调了诉讼调解在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的作用。

  此外,这一《规定》对如何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归责和免责事由,以及关于赔偿范围和损失计算作出了规定。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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