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8日电 2002年12月19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政府规划不当引起的行政上诉案件。永嘉县瓯北镇浦西村百余位村民状告瓯北镇人民政府和永嘉县规划建设局违反《城市规划法》,侵犯了他们的通行权。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02年7月,瓯北镇浦西村交通干道破土动工,村民们发现即将盖起的大楼,将把双塔路上的控制红线完全占据,把砻坊巷通往双塔路的出口完全堵塞。居住在巷子里的近百户村民,要想到双塔路就必须绕很远的路。村民们多次向镇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未果,遂将瓯北镇人民政府和永嘉县规划建设局告上法庭。
2002年11月7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告永嘉县规划建设局向瓯北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民们不服,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永嘉县规划建设局答辩称,他们是依法向瓯北镇政府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瓯北镇的总体规划。原告代理律师则认为,瓯北镇人民政府从1990年到现在的12年间,建设规划发生了5次大变动,平均每两年变动一次。处理这样一件涉及老百姓重大利益的公共事务,决策如此轻率随意,不符合群众的根本利益。
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案引发了一个令人深思的话题:即政府部门在通过建设规划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确保规划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因为,一个城市的设计规划,牵扯到老百姓的许多切身利益,而且由于涉及的多为不动产,设计规划变更如有不当,不仅会给当地群众的生活带来很大不便,而且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专家指出,对于类似的涉及百姓重大经济利益的建设规划,应引入听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