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6日电 最近,河北省秦皇岛市查处了昌黎县人民法院原院长冯春普、原副院长何庆元、原纪检组长兼执行庭长王汝金徇私舞弊案。
据燕赵都市报报道,1989年11月,昌黎县居民李淑琴因拖欠秦皇岛信托投资公贷款,被诉至昌黎县人民法院,为偿还贷款,李淑琴将海楼饭店以165万元出售给北京东华服装集团。同年10月,李淑琴得到东华服装集团20万元购房款。
昌黎县法院获悉后主动介入,要求将剩余购房款汇入法院账内,主办此案的何庆元授意东华服装集团再汇142万元即可,致使李淑琴少收3万元。之后,冯春普、何庆元、王汝金共同商议制定了《经济调解书》,将购房款从165万元降到156万元。
此后,昌黎县法院将这笔款项中的6万元用于购买桑塔纳轿车,8530元用于法院日常开支,侵犯李淑琴合法权益近10年之久。另外,冯春普、何庆元利用职权,向东华服装公司索要2.6万元,并分给全院干警。
经中共秦皇岛市纪委常委会决定,给予冯春普、何庆元开除党籍处分,王汝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