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6日电 1月5日上午,为大众所关注的刘晓庆及其公司涉税案,以拍卖其所提供纳税担保的19套房产的方式,拍得661万余元,用以补交所欠部分税款。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与这场声势不同寻常的拍卖几乎同步,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的刘晓庆涉税案在司法程序方面也有了新的进展。1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正式受理刘晓庆涉嫌偷税罪,此案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一同被移送检察机关的还有刘晓庆的妹夫靖军等4人。按照法律程序,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完毕,提起公诉,才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因此,当今天的拍卖有了最终结果时,很多人产生了这样的疑问:对涉案人刘晓庆的房产拍卖为什么不是在法院判决定罪后,而是在法院判决前就进行了?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解释说,对刘晓庆及其公司的偷税调查是由税务机关进行的。经北京、上海和深圳市等地税务机关调查认定,自1996年以来,刘及其公司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等手段,偷逃税1458.3万元。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依照税法对其进行税务处理决定,拍卖其房产,追缴其所欠税款。“这和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同。”阮教授强调。
有关专家指出,刘晓庆案属违反了国家税收法规的行政犯罪案。这类案件专业性很强,特别是偷漏税案,涉及大量审计、会计等专业知识,所以一般经由税务机关或专门的审计事务所调查收集证据。如果达到刑事责任追究标准,即移交司法机关。同时由税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因此税务机关除向刘晓庆及其所办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税款外,还加收滞纳金573.4万元,冻结公司银行存款214万元。至于此次拍卖后尚欠税款,税务机关还将继续追缴。
此次拍卖导致了补交660余万元税款,对刘晓庆案依法定罪量刑有何关系?专家认为,刘晓庆是否构成偷税罪取决于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所做所为的法律认定,如果符合偷税罪构成要件,即使事后补交了税款,也不影响偷税罪的认定,而是将补交税款的行为作为量刑的法定情节,在刑罚处罚上予以酌情考量。
对于偷税罪的构成,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4日专门下发司法解释。从行为要件上看,纳税人实施了下列5种行为之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从数额上看,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偷税罪定罪处罚。
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至于税务机关经调查刘晓庆及公司偷逃税款1458.3万元,加上滞纳金573.4万元,共计2031.7万元的数额认定,是否也是检察机关及法院最终认定的数额呢?对此,北京市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许兰亭分析说,“法院只对刘晓庆是否构成偷税罪的犯罪行为予以认定处罚,而漏税等有的行为尚构不成犯罪,只由税务机关行使追缴权。所以,法院最终认定的数额也许会比税务机关认定的少。”
“税务机关不是侦查机关,也不是起诉机关,更不是审判机关,税务机关只是调查机关。现在,税务机关认定的数额不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数额,更不是法院最后认定的数额。”许兰亭强调,“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罪轻罪重,只能以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
许兰亭解释说,如果是单位犯罪,刘晓庆作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负刑事责任,但处罚要比单纯的自然人犯罪轻得多,在单位犯罪中,自然人不存在判死刑的问题。“所以刘晓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推测是明显错误的。”
我国刑诉法规定,在法院做出生效判决之前,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一个理性、公正的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任何公民,不会因为刘晓庆是名人而有任何扭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