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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改刑法有关条款 走私"洋垃圾"等将受严惩

2002年12月28日 20:54

  中新网12月28日电为严惩走私“洋垃圾”这种不法行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今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单独作出规定。

  刑法修正案(四)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那些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在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刑法修正案(四)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司法工作人员执行阶段徇私舞弊按徇私枉法罪论处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阶段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即构成徇私枉法罪和枉法裁判罪。

  刑法修正案(四)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增加一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谭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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