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6日电 来自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的消息称,从12月1日起试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允许没有自有外汇的企业用人民币购买外汇后到境外投资。
据信息时报报道,外汇局明确,境外投资是指投资主体以外汇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到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设立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包括在境外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收购参股境外企业,将境内资产的相关权益注入境外企业等等。而投资主体是指具备境外投资能力的设在广东省内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独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金融、保险、证券公司)。
□相关规定
改革从五方面入手
一是放宽了境外投资购汇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无自有外汇企业通过人民币购汇向境外投资,改变以往企业只能通过只有外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限制。而到境外投资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有持续良好的经营记录,并建立健全了境外投资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且该投资主体在近两年的经营中无外汇管理重大违规记录,以往的境外投资项目已在外汇局登记备案。
二是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简化审批环节。
三是取消了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以往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必须缴纳汇回利润保证金,约占投资额的5%,但该项措施并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
四是明确了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可作为投资主体进行境外投资。据有关部门透露,广东省内的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的欲望强烈,特别是去越南等发展中国家,因为这些地区所需资金量少,而且机会多。
五是重点保证国家战略性境外投资项目,援外项目的用汇需求。/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