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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童工从事超强度劳动 可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2年12月24日 09:19

  中新网12月24日电 对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在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行为,应处以刑罚。今天,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四)草案作出以上规定。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说,近几年有些企业为谋取非法利益,雇用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违法行为比较突出,有的企业甚至雇用童工从事超强度体力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造成未成年人的死亡,社会危害性严重。

  胡康生说,因此建议,在刑法中增加一条:“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编辑:叶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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