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02年,中国入世元年,中国在世界经济中一枝独秀,多项指标出人意料。与此同时,中国经济在诸多方面仍存许多待解难题。为此中国经济时报组织了一组“中国经济焦点问题”系列报道,为读者梳理在宏观领域存在的重大问题和新的现象,供读者分析明年经济形势时参考。
根据党的“十六大”报告精神很快将要成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该放置在政府之下还是应该在人大之下人大作为权力机关是否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这是即将过去的2002年给我们留下的一个大悬念。
对于这个问题,记者在采访中,也感受到了理论界的莫衷一是。
学者的争议:国资委应放在人大之下吗?
11月,记者在深圳采访全球脑库论坛期间,曾专程拜访了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宏观部部长刘鲁鱼研究员。
刘鲁鱼的主张很鲜明:“国资委显然应该放在人大之下,或者说人大应该设立这么一个委员会。”
他举的最有力的反证是:现在许多地方政府处置巨额国有资产,甚至根本不必经过人大讨论。他说,对于国有资产,如何处置本身不是问题,而是究竟应该由谁行使最终处置权,或者说,是否应该由人大授权让政府处置?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张军扩对于国资委应该如何设置也提出疑问。12月21日他在中国经济时报的新视点版发表题为《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战略调整》的文章,提出:“新设的机构是应当放在政府之下,还是应当放在人大之下……是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经济时报常务副总编余斌介绍说,理论界对于这个问题看法不一,有的学者认为,关键问题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是国有,则应该放在国务院,如果是全民所有,则应该放在人大。
有意思的是,身为人大工作人员的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法室主任朱少平12月18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断然给出否定回答。他将自己刚刚完成的《深入学习十六大精神,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初稿交给记者。文章第二节“对新体制构架中各类机构性质与地位的理解”中说:“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政府部门,它是政府中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新体制下,由于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一方面政府作为国家管理机器,应服务与监管全社会的经济与社会活动。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设立的统一的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机构,原各政府部门不再管理经营国有资产,对整个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不再承担责任,此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将集中于一个专门的部门来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即是适应这一要求而设立的新的政府职能部门……”
12月6日,在回答本报记者是否应将国资委设置在人大之下的问题时,民间经济研究机构--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樊纲也给出否定的回答,他只提了一点——国有资产的行政性职能。
11月30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课题组在中国经济时报的新视点版发表一万五千余字的长文——《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些看法和建议》。对此问题,陈小洪、张文魁、李兆熙等研究员在该文中发表看法,建议“国有资本所有权行使机构作为国务院机构设置,同时建立向全国人大报告的制度……”理由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事必须抓紧、尽快,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大量国务院机构的工作,机构设置在国务院内较易协调;中国没有在全国人大下另设有行政权的法定机构的传统……”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宁向东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的观点不同。其在两万多字的长文《对“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十点担忧》中提出,新成立的国资委应该设在全国人大之下。理由是国有资产应该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应根据资产性质,实现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把竞争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权限从政府中拿出来,建立起独立于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由全国人大进行管理。这样,中国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的程度就会大大提高。而且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国资委每年需要向全国人大作出报告,解释相对于国内外竞争性行业的收益情况,及国资委的工作是否为国家投资创造了价值。
他山之石:西方国家国会对国资管理手段不少
根据李新华、张树中编著的《外国国有资产管理理论与实践》和马海涛等人主编的《国有资产管理概论》,西方主要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也是通过政府来执行的,不过西方主要国家的国会,通过设立委员会等各种手段,实现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决定国有企业的建立、合并、撤销或内部机构变革,通过掌握财权控制联邦预算间接制约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活动,对于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美国国会还通过常设委员会或者临时特别委员会进行调查,审议国有企业管理的各种议案。
法国国会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主要通过调查和诉讼方式实现,国会议员拥有对涉及国有企业各个方面的直接和间接调查权,可召集会议直接调查也可组织有关调查组或委托审计院调查,有权在特定期限内设立调查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并就国有企业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口头或书面质询。1982年法国还成立了最具权威的国有企业管理机构——国有经济部门最高委员会。
在英国,国有企业的建立、改组、废除以及国有企业私有化等重大问题必须由议会通过专门的法令来决定,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具体管理上,议会授权给政府各主管部大臣,主管部大臣在国有企业管理方面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对议会负责并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
意大利的国会通过对国家控股公司的管理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具体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建立国家参与部,两院建立常设委员会。国家参与部每年必须将国家控股公司的经营状况以报告的形式提交国会,两院常设委员会负责审查工业重组和恢复基金的使用计划和国家控股公司的干预计划,有关负责人员必须向常设委员会报告其在指导国有控股公司进入新产业领域、购买和出售国有企业股票方面所作的决策,提供控股公司和子公司经营状况发展的各种信息资料,常设委员会可以与政府协商任命控股公司高管来影响国家参与部的管理活动。
同处东方的印度,国会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一是议员每年对国企面临的重大问题进行评议,二是国会每年举行一次围绕一个或一批国有企业的预算和议案等问题的辩论,三是通过与国有企业相关的公共会计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国有企业委员会实施具体的管理和监督,公共会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国有企业的收支账目表和资产负债表、盈亏会计报表以及审计报告,预算委员会提出提高国企效率的备选方案,审查国有企业资金的使用,报告国有企业组织和管理改革等方面的情况。国有企业委员会则履行更多的管理国有企业的职能。
人大应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对比于西方国家乃至于印度的国会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我国虽说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但人大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显然手段欠缺,没有力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是国资委是否应该放置在人大之下的问题,而是人大如何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问题。
据记者了解,本届全国人大力图加强对国家经济工作的监督,为此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但由于时间较短,监督力度有待加强,预算审查与监督还不够细化。
此间观察人士认为,目前全国人大对于国家经济工作的监督还有待深化,政府对于庞大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是我国最重要的经济工作之一,对于国有资产的处置,人大有权力也有必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根据当前的现实状况,观察人士认为,“国有资本所有权行使机构作为国务院机构设置,同时建立向全国人大报告的制度……”这一建议具有较强的现实性。(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刘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