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9日电 安徽省政府日前出台《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2003年3月1日起都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此举在全国尚属首次。
据安徽日报报道,此举意在克服“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等不良倾向,加强对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发行为的监督。
该《规定》要求,政府所属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应当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应当研究吸收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查意见。未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印发。政府法制部门发现未经审查而印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可以提请本级政府撤销该文件。
据了解,自1996年3月至2001年底,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共收到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门报送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1064件。其中,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存在问题并提出要求修改的有113件,占总数的10.6%。实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则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行政违法和滥用职权问题,而且在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前即可纠错,成本低,效率高。此外,实行该制度还可防止行政机关借“红头”文件规避法律规范。(黄显鸿吴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