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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盘点年度股市十大政策 国有股减持未能入选

2002年12月19日 15:26

  中新网12月19日电 深圳商报此间评出的“2002年股市的十大政策”中,国有股减持未能入选年度十大。

  该媒体称,十大政策中没有将国有股减持与新股全流通的政策动向包括在内,主要原因是减持与全流通问题虽然受到市场的极大关注,但除了年初出台的国有股减持方案阶段性成果和6月国务院决定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外,并没有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出台。

    提高增发门槛

  6月24日,针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存在的主要问题,证监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抬高了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的“门槛”。7月25日正式颁行的《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对增发的条件作出补充规定:公司申请增发时应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个年度不低于10%的要求,但对涉及重大重组的公司重组后首次申请增发新股的,其收益率指标仍设为6%,且募集资金量可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提高新股增发门槛,给市场带来两大利好效应:其一,这一消息与同日公布的国务院决定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消息,被投资者认为是难得的重大利好,引发了“6·24”井喷行情;其二,多数已经提出增发方案的上市公司因为不符合新的增发要求而被迫取消,新股增发对市场造成的扩容压力明显减轻。

    恢复配售新股

  5月21日,证监会发出《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决定恢复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5月29日精伦电子成为第一只按照100%比例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发行的新股。

  新股全额配售政策将一级市场的收益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倾斜,极大地提高了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价值,与提高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门槛”一样,都是顺应投资者呼声的政策利好。

    外资参股证券、基金公司

  6月4日,证监会发布《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明确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其中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3;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名的持股比例或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1/3。外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不超过33%,在我国加入WTO后三年内,该比例不超过49%。两项《规则》从7月1日起施行。10月16日,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德国安联集团作为发起人的国安基金管理公司成为首家获准筹建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两个规则的实施,标志着中国在履行WTO有关承诺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对我国证券业的发展将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出台

  7月27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向投资者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10月8日正式颁布实施。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以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方式进行。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份、控制股东权益达到规定比例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符合豁免条件的,可以申请豁免。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通过上市公司收购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其对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投资者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合法支付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被收购公司不得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该办法和同时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标志着以充分信息披露为基础,保障投资者权益与规范、促进上市公司收购兼并的上市公司收购法律框架基本形成。

    向外商转让国有股

  11月4日,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通知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凡禁止外商投资的,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涉及产业政策和企业改组、国有股权管理的,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分别负责审核,重大事项报国务院批准。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等规定。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批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

  允许向外商转让国有股法人股,把中国证券市场并购重组推向新阶段,将提升中国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为中国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打下良好基础。市场普遍认为,外资的进入将对证券业的发展、市场投资理念的重塑大有帮助,但冲击和挑战也是严峻的。

    QFII制度正式出台

  11月7日,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境内证券市场。11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对于托管人管理、投资额度管理、账户管理、汇兑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内容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规定单个合格投资者申请的投资额度不得低于等值5000万美元的人民币,不得高于等值8亿美元的人民币。

  12月1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境内证券市场大门向境外机构投资者正式开放。

    重大重组审核程序出炉

  5月23日,证监会发布《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对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的召集方式、审核程序、投票规则以及公司重组方案被否决后的处理等作出规定。重组审核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活动进行审核。《程序》规定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上市公司重组方案进行表决,当同意票数达到参会委员人数的2/3即为通过。9月1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又发布了《关于改进代办股份转让工作的通知》,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退市公司重组后股份可全流通。虽然管理层出台了较多的政策推动上市公司进行实质性的资产重组,但投资者也担心此举会助长上市公司的虚假重组或者利用重组牟取利益。支持重组的政策多了,反而降低了投资者对资产重组题材的炒作热情。

    PT制度历史性终结

  2月25日,沪深证交所分别完成了对《股票上市规则》第10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的修订,新规则对上市公司的退市程序作了修改,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将暂停上市,不再给予宽限期和股票特别转让服务。如果随后披露的半年报扭亏,可以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否则将终止上市。

  PT制度的终结,不仅意味着亏损上市公司重组扭亏的压力加大,也意味着二级市场对亏损股的炒做风险的增大。此举对平抑股市中的投机炒作,树立理性投资理念有较大的帮助。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发布实施

  1月8日出台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需要设立专门从事某一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不得低于51%,不得从事与控股子公司相同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和投资银行类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证券公司不能从事B股自营业务买卖。

  1月10日,证监会、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实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准则》明确指出,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当股东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手段求得赔偿。

  上述两个法规的出台,表明管理层对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进一步加强。结合5月中旬全面展开的,持续半年时间的上市公司落实现代企业制度的专项检查,8月证监会决定撤销严重违规经营的鞍山证券公司,大连证券停业整顿,以及曾经在证券市场呼风唤雨的中经信也在信托业整顿中被撤销等动向,可以看出管理层并没有因为股市处于弱势,或者为了救市而放慢监管与规范的步伐。

    证券交易佣金实行浮动制

  4月5日,中国证监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自5月1日起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

  佣金浮动以及此前公布的降低印花税,都是管理层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的具体利好措施,但在股市持续低迷的环境中这些举措对活跃市场的作用不大。而佣金浮动对证券业的冲击强度几乎前所未有,导致证券业有可能从1996年以来首次出现行业性亏损的局面。


 
编辑:刘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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