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广西网12月18日电 明知“女友”年龄小,还要与之发生性关系,暂住广西柳州市龙家巷47号的桂平县人林国富的早恋终于酿出了苦果。据八桂都市报报道,近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林国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8岁的林国富随父到柳州开夜市摊已有好几年。今年7月12日晚,林国富认识了小女孩周某。交往中,林对周某颇有好感,并得知周某生于1989年3月。7月14日晚,林国富与周某相约去柳江河游泳,泳后二人回到了林国富的暂住处。
15日凌晨,林与周某发生了性关系。当日18时许,林与周某再一次发生了性关系,几天后,周的父母在清洗衣服时发现了女儿的衣服异常,一番责问后,周的父母得知女儿被骗失身的真相后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于7月23日将林国富刑事拘留,8月21日,林国富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2月3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人鱼峰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国富明知被害人周某年纪尚不满14周岁,属幼女。而与之发生性行为,其行为依法以强奸罪论处,应从重处罚。鱼峰区法院最终认定林国富犯强奸罪,于近日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