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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案宣判 媒体胜诉

2002年12月18日 15:58


  中新网12月18日电 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名誉侵权一案今天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正式宣判,被告《东方体育日报》最终胜诉。这也是中国足球职业化以来第一例媒体胜诉的官司。

  据东方体育日报报道,判决书中指出,判断一则新闻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去衡量。首先,被告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行为也不违法。其次,被告的报道并未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后果。最后,报告的新闻报道是以为社会公众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为目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之规定,判决:范志毅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范志毅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范志毅承担。


 
编辑:陆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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