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7日电 日前,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首家出台《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在对未成年人量刑时把“日常表现”作为参考因素。江南时报为此发表署名周平的新闻时评:量刑参考“日常表现”的意义。
文章认为,对于未成年人量刑时把“日常表现”作为参考因素,看似增加了审判的成本,实则是为防范青少年犯罪增加了一道屏障。同时,量刑参考“日常表现”将使判决更加客观公正。尤其是对于那些不慎失足者,此举更有积极的意义。这一举措符合中国的法治精神,善莫大焉。
该文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的具体实施方式为: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选定的社会调查员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日常表现情况进行客观、公正、中立的全面调查,并出具实事求是的书面报告在法庭宣读,供法院量刑时参考。近日,由于平时表现正常、系受人诱惑的初犯,一名参与一起出租车团伙抢劫案的初二学生被判处缓刑,而在过去,该学生至少要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章认为,这是对未成年人负责的表现。而从长远看,这又是一项“积德”的工作,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减少起到积极作用。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这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彰显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的体现。但是,对于罪犯,我们这个社会并不是仅仅惩罚就算了事,更为重要的,我们还要通过对罪犯的惩罚,使罪犯得到改造和教育,并最终弃暗投明。对于一些不慎失足者,如果其平日里表现很好,法院判决时将其平日表现考虑在内,这种“人文关怀”无疑会使罪犯内心受到触动和感化,从而及早改邪归正。而要是法院对不慎失足者的平日表现“不闻不问”,只讲按照犯罪事实和有关法律进行判决,不排除一些罪犯因内心不服或委屈而“堕落”下去并最终成为惯犯的可能。尤其是未成年人,由于他们心理和生理发育尚不成熟,被人诱惑不慎失足者不乏其人。据有关人士介绍,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趋严重,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恶性案件也层出不穷,但经有关部门认真调研,其中日常表现正常,受人蛊惑一时冲动而误入歧途的,占将近一半。由此可见,法院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把“日常表现”作为参考因素,将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有一个更加客观全面的认识,从而作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加客观公正的判决。
该文认为,再进一步,量刑参考“日常表现”的举措并不单单适用于未成年人,它同样可以用在犯罪的成年人身上。虽然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比较成熟,但是也不乏有人犯罪时是不慎失足。对于这样的情形,如果法院在量刑时把“日常表现”考虑进去,同样会使判决更趋客观公正,并能积极促使这些人改邪归正,进而减少犯罪事件的发生。
文章认为,当然,实施量刑参考“日常表现”的举措,让社会调查员介入审判,会增加审判的成本和社会运行成本。但是,由于这一举措积极的正面意义,这样的成本增加是值得的,也是应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