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7日电 央行在今天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外国银行在华境内的分行只能由一个分行、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只能由其总部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央行方面表示,配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QFII)的实施,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通知》指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城市商业银行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
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申请资料,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同意后,逐级报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通知》说,获准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不须变更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对外公告。商业银行的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持批文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人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银行在祖国大陆的分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祖国大陆设立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比照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通知》。
《通知》指出,中资商业银行应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总行申请开办适用审批制的业务品种,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申请;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1、拟开办业务品种的定义;2、拟开办业务品种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3、拟开办业务品种成本和收益预测;4、拟开办业务品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5、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支持系统;6、开发和实施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方案。
(三)拟开办业务品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条例》第二十一条所称新的业务品种是指中国境内银行或财务公司没有提供,或者中国境内银行或财务公司已经提供、但经营风险较大的金融品种。
外资金融机构申请经营新业务品种,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同意后,逐级报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一)由外资金融机构总部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开办业务的详细介绍,从事该业务所做的必要准备,包括操作规程、风险-收益分析、控制措施、专业人员及计算机系统的配置等内容;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外资金融机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