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湖北网12月17日电 患者感染艾滋病死亡,而医院又无法举证患者不是在医院染上的该病毒。黄石市中院近日审结一起患者感染艾滋病致死一案,判决医院应对患者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据武汉晨报报道,1997年12月7日,黄石妇女吴某因患子宫肌瘤到黄石某医院进行切除手术。由于医院血液不够,而用现场采血的方式为吴输了血(供血者于2000年死亡,死因不明)。19天后吴出院。
回到家没多久,吴因不明的病因感染,而多次住院治疗,一直未见好转,身体免疫能力也急剧下降,到省防疫部门检验,发现吴已染上了艾滋病。2001年4月29日,吴不治身亡。
吴的家人以吴在医院输血时染上病毒为由,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50万元。医院则认为,不能排除吴因其他途径染上艾滋病的可能。协调不成,吴的家人于今年9月一纸诉状将该院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医院现场采、输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规范的有关规定,且医院不能为现场采制的血液提供无艾滋病毒的证据,医院应对吴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等40771.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