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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证券民事侵权案司法解释有望在近期出台

2002年12月11日 10:00

  中新网12月12日电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消息称,有关审理证券民事侵权案件的司法解释已草拟完毕,并将于近期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一旦获通过,即可对外公布,并指导法院的相关审判实践。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该司法解释获通过并公布的时间,极有可能是在本年度余下的数周内。

  据了解,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主要对诉讼参与人的确定、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认定、赔偿的范围以及损失的计算方法等进行了规定。而这样一些实体性并能实际运用于相关案件的受理、审理、判决等审判实践的内容,正是最高法院年初出台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没能涉及的。一旦司法解释出台,法院审理证券民事侵权案件可依据的法律体系即告完备。届时,该司法解释将与年初出台的通知以及已经生效的其他法律一起,构筑起一道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追究虚假陈述者责任的法律屏障。

  确定证券民事侵权案件的参与人,特别是原、被告,是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前提。据了解,在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凡符合最高法院年初发布的通知中规定条件的投资人,均可成为原告,但只有其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原告,才可能最终胜诉。而案件的被告则相对复杂,既可以是发行人、发起人等股票的发行主体,也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还可以是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甚至新闻媒体的有关人员也可能成为被告。

  如何确定证券民事侵权案件中应赔偿损失的范围,以及如何确定损失的计算方法,一直是法院迄今难以真正审理该类案件的重要原因。据了解,在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股款及银行同期利息、因虚假陈述实际发生的损失等,可能成为在证券发行及交易市场中,虚假陈述人应赔偿的损失。

  尽管记者从有关方面难以获得关于损失的具体计算方式,但计算时的基本原则却已经明了,即虚假陈述行为人只应对其虚假陈述致使投资人所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另外,如何认定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确有因果关系,也将是该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将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据以判定侵权行为构成后,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应当获得损害赔偿的关键。(薛莉)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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