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一个“应”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表明进行二十三条立法是特区的一项法律义务。由此可见,任何质疑二十三条立法必要性的言行,都是违反基本法的。二十三条立法一日不落实,就不能说基本法在香港特区得到全面落实。特区政府公布《咨询文件》,建议就二十三条立法,正是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全面落实基本法,理当予以支持。
立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国际社会的通例
世界各国的法律都将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列为严重的刑事罪行予以严惩。基本法二十三条所涉及的“七种行为”,在包括英国、美国在内的多数国家,都被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在香港,遵从国际惯例,立法禁止这些行为,天经地义、理所当然,何来无必要之理?
23条立法不能再拖下去
香港现行法律,如《刑事罪行条例》、《官方机密条例》、《社团条例》对基本法二十三条所禁止的叛国罪、煽动叛乱罪、窃取国家机密罪、禁止香港的政治性组织与外国非法联系已有规定,但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需要通过二十三条立法加以修改和完善。而基本法二十三条禁止的分裂国家罪、颠覆罪和禁止外国政治性组织在香港进行政治活动,香港现行法律没有作出规定,需要通过二十三条立法增加补充。按照一些人的主张,回归五年都没有出现分裂国家、颠覆中央政府等行为,因此,二十三条立法或者可以不“立”,或者可以拖下去。但是,必须指出,现在没有,未必能够保证将来没有,一旦这些禁止行为发生或出现,面对法律上的空白地带,这些案件该如何审理?审理的依据何在?
当前是立法的最好时机
既然必须就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那么掌握时机就特别重要。应该说,目前是立法的最好时机。回归以来,中央政府恪守“一国两制”方针,言必信,行必果,从不干预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港人对中央政府和“一国两制”方针的信心不断增强;国家经济较快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际地位不断提高,广大香港市民分享伟大祖国在国际上的崇高地位,国家意识和民族观念进一步增强,对政府进行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以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举措大多能够予以理解和支持;特区政府在过去的五年里施政日益成熟,为二十三条立法进行了充分的酝酿和准备,等等。这些因素都为实施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提供了较好的环境。因此,完全有理由相信,通过社会各界的认真讨论和广泛参与,集思广益,香港特区一定能够在计划的时间内,落实二十三条立法。
来源 文汇报 作者 黎轩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