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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论称:《电信法》出台并非越早越好

2002年12月09日 11:28

  中新网12月9日电 今天出版的中华工商时报撰文指出,《电信法》应着力解决当前通信市场上的是互联互通和价格战等问题,并非越早出台越好。

  附:《电信法》出台又怎样

  《电信法》何时出台成了人们关注的热门话题。人们热切希望《电信法》早日出台反映出这样一层意思,即现行的监管制度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到目前为止,我国出台的电信方面的行政法规分别是1993年9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条例》以及同月颁布实施的《电信管理条例》等,如果这些法规被不打折扣地加以执行,则也不会引发人们对《电信法》的超常关注。

  当前通信市场上最让人头疼的是互联互通和价格战两大问题,前者导致网间通信不畅,影响全网安全运行与市场秩序,而后者最终导致“增量不增收,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负担,遗留财务风险。

  而这些问题原本是可以在《电信管理条例》的实施范围内得到解决的。

  虽然这样的行政法规权威性不如《电信法》。

  然而,为什么它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呢?

  国务院明确规定国内的电信监管机构就是信息产业部。但事实上,国内的电信监管却是双雄并峙,信息产业部管理着电话网和互联网,广电总局管理着有线电视网。

  《电信管理条例》对电信一词明确定义:即“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从这一条来看,广电网也应在《电信管理条例》的管理范围之内,然而,特殊的国情使得信息产业部无法将监管之手伸向广电网。

  此外,虽然信息产业部希望电信和广电能实现对称开放,但广电总局表示,广电在任何国家都是不对外开放的,在中国加入WTO的条款当中,也没有规定广电要对外开放。

  这些理论和实践上的错位,导致各个市场主体和潜在的进入者感到迷惑。

  除了这些理论问题,还有重要一点就是执行乏力。

  《电信管理条例》层面能解决的问题原本是有益于各方的,但在执行时却普遍遭到非议:老运营商一肚子不满,认为在执行《电信管理条例》时,对新兴运营商有利的互联互通条款立马得到细化、补充,而对中国电信普遍服务的补偿却无声无息。而新运营商则抱怨说监管部门偏袒老运营商,有法不依,对于违规行为惩戒力度不够。

  前不久有关官员曾说过,如果中国的《电信法》再不出台,中国的电信企业就无法可依,在互联互通、集团用户的开发和市场分割问题上,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尺度。

  的确,在解决有效竞争、非国有资本的进入和市场监管问题时,首先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法律问题。

  但法律不是一天内产生的,条例和管理规定是法律的基础,如果连这些都不能得到保证,即使《电信法》像人们预期的那样在短时期内出台,结果又能怎样呢?

  监管措施和监管边界其实是已经有据可依的,但到了实际执行时却人为地制造了难题。法律的制定必须保证其严肃性和长期有效,与其仓促间推出个夹生的《电信法》,还不如踏踏实实作些基础性的工作,把现有的条例和法规用足用好。(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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