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6日电 据新华社报道,被社会关注已久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今年8月首次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依据立法程序,《证券投资基金法》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出台的可能性不是太大,基金法草案有望在下届人大继续讨论。
本次基金立法中,有一个很大的看点是能否为“私募基金”正名。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用“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替代了“私募基金”说法。
有关专家透露,起草基金法的过程中,对如何规范特定基金,即私募的证券投资基金存在不同意见:一是单独设立一章,专门对特定基金作出规定;二是在总则中规定特定基金的一般原则,具体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三是不对特定基金作出规范。现在草案采用第二种意见。
草案有望在下届人大继续讨论
8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分组审议基金法草案,记者在人民大会堂云南厅旁听了第一组的讨论。分组审议的间隙,基金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厉以宁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曾乐观表示:“如果顺利,希望基金法能经历三次审议后通过,以求早日出台。”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初审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起草。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从1999年成立至今,投资基金法的起草工作已历时3年,草案已日渐完善。同时,市场人士也希望基金法能早日出台。
据当时分析,按照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的频率来算,今年年内还有两次常委会会议。依据有关立法程序,法律草案一般要经过三次审议方能出台。如果顺利,基金法在年内出台不是没有可能。
但是,在10月底召开的第三十次常委会,基金法草案却没有被列入议程。由此判断,基金法年内出台已是无望。据了解,这与草案初审稿的修改工作尚未完成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初审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起草,修改工作则移交到全国人大法工委。据了解,初审稿还在进一步征求意见,有关修改工作尚未完成。
依据立法程序,法律草案虽然一般要经过三次审议方能出台,但三审并不一定是连续进行。据了解,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今年12月和明年2月还分别有一次会议。但明年2月份的会议一般不讨论具体的法律草案。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法》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出台的可能性不是太大,基金法草案有望在下届人大继续讨论。
“私募基金”何去何从
本次基金立法中,有一个很大的看点是能否为“私募基金”正名。在去年,关于“私募基金”的争论是证券市场中的热点之一。
始自2001年7月份,在社会上流传着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提供的两份关于“私募基金”的调查报告引起了证券市场人士议论,关注的焦点集中在“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和“私募基金”的数额有多少这两个问题上。
从我国股市资金供给面上来分析,可以大体上分为四类:一是基金公司;二是各证券公司委托理财部门;三是私人的各种投资理财公司和理财工作室(这部分便是被社会上所广泛认为的“私募基金”);四是中小散户投资者。其实,对应着“公募基金”,从广义上讲,但凡不是向公众(非特定对象)所募集的基金,都可以称之为“私募基金”。
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夏斌的《“私募基金”报告》里提到“私募基金”的规模大约在7000亿元左右,而证监会则只是认为目前存在的“私募基金”规模肯定远远大于现在“公募基金”800亿元的规模。按照媒体和市场人士的一般估计,活跃在市场上的“私募基金”的规模能达到上千亿元,将超过所有基金公司管理基金的总体规模。
这笔庞大的资金能否从法律上得以界定,为其正名,这是基金立法中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纷纷通过不同场合和渠道发表自己的看法,市场人士分析认为,这也是两大部门在争夺“私募基金”的话语权,一旦“私募基金”得以证明,就有个管理权限的现实问题。
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用“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替代了“私募基金”说法。草案中规定,基金份额向特定对象发售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厉以宁向记者介绍说,因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私募基金”其操作和种类不仅相同,管理也比较复杂,就目前情况考虑,法律不可能作出太具体的规定。因此,“私募基金”的管理办法将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细则。
10月28日,厉以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上讲解投资基金法律制度时再次表示,起草基金法的过程中,对如何规范特定基金,即私募的证券投资基金存在不同意见:一是单独设立一章,专门对特定基金作出规定;二是在总则中规定特定基金的一般原则,具体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三是不对特定基金作出规范。
厉以宁说,现在草案采用第二种意见是考虑到:国外不禁止特定基金的存在,通常在规范公募基金的法律中采用豁免条款予以准许;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特定基金还不存在,今后如何发展还有待国家的合理引导,草案难以预先作出具体规定;某些基金可以以公募为主,一部分基金也可以采用向特定对象募集的方式募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