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6日电 湖北省近期已颁布实施《加强灭鼠药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该省公安厅官员指出,此举意在规范灭鼠药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行为,从根本上改变“毒鼠强”等禁用鼠药泛滥现象,杜绝或减少不法分子使用“毒鼠强”等禁用灭鼠药投毒案件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周厚震在接受《湖北日报》专访时指出,近年来,该省涉及“毒鼠强”等剧毒急性灭鼠药的投毒案件呈逐年上升之势,中毒、死亡人数逐年增多。前段,湖北省公安厅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毒鼠强”等剧毒急性灭鼠药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各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多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治标不治本,涉及剧毒灭鼠药的中毒事故和投毒案件仍时有发生。
周厚震强调,灭鼠药属于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暂行规定》的规定,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对灭鼠药生产、储存、经营企业的设立及其改建、扩建进行审查并发放灭鼠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公安机关负责发放灭鼠药及其毒性材料的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质检部门负责灭鼠药及其包装物、容器产品的质量监督,负责发放灭鼠药及其包装容器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和公众上交的灭鼠药的处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灭鼠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
按照《湖北省加强灭鼠药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对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公安机关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邮寄或者使用灭鼠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