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海十二月四日电(记者 段炼)广西北海市“西头帮”犯罪团伙上诉案,今天在北海市二审开庭宣判。广西高级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依法驳回李昌裕等二十名被告的上诉,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受权核准,判处罪犯李昌裕、李昌海、符均、包定胜、冯文胜、张伟光死刑并立即执行。该六名罪犯今日在北海伏法。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含义解释所规定的四个必备要件,广西高级法院确任北海市“西头帮”犯罪团伙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法驳回被告人李昌裕等二十名罪犯上诉,除撤消一审对罪犯郭超贵的量刑部分而重新量刑外,其余均维持一审判决。
“西头帮”是北海市臭名昭著的犯罪团伙,从一九九三年一月至一九九九年十一月的七年时间里,犯下累累罪行。该团伙购置猎枪、炸炮、刀具等作案工具,以北海市西部城区为主要犯罪活动区域,致多人死亡、受伤,给公私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特别是一九九九年的“十一·二”血案,曾在当地引起极大震动。
北海市警方历经一年的艰苦侦查,终使全案告破。经检察院提起公诉,北海市中级法院于去年十月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六名主犯被判处死刑,三名罪犯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三十名罪犯分别被判无期和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部分罪犯不服,提起上诉;北海市检察院亦对法院一审不认定该团伙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提出抗诉,并得到广西自治区检察院支持。
为此,广西高级法院在北海市开庭审理此案,进行了庭审质证及诉辩,并经广西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北海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对该案四十一名被告分别犯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窝藏罪的定罪,除郭超贵的量刑外,对其余四十名被告人的量刑均属适当,程序合法。
广西自治区高级法院经对北海市检察院及广西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进行核查,认为北海市中级法院于二00一年十月在一审审理此案过程中,根据当时法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当时的法律解释,认定该团伙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构成要件尚未完全具备,故未按黑社会性质组织科以刑罚是正确的。广西区检察院后来依照全国人大常委新作出的立法解释,支持北海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经查证,该案已具备了新立法解释所规定的四个必备要件,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该团伙保护伞(五名公安、检察干警)已于日前被一审依法审判,故确认“西头帮”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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