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4日电全国第一个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经安徽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明年元旦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安徽省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如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将会受到有关部门追究。
据安徽电视台报道,新出台的《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明确了预防职务犯罪的适用范围和采取的方法,并对预防责任、监督保障、法律责任都进行了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预防职务犯罪实行单位各负其责,检查机关监督指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领导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条例》还规定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应履行的职责、各级人民检查院监督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采取的方式等,对国家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都一一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同时规定,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民团体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以及发生重大职务犯罪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将追究负领导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