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八日电(魏希)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中国国家计委、建设部日前联合颁布《经济使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界定,经济适用住房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为统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计入房价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为基础,分别控制在百分之二和百分之三以内;对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以及按规定已经减免的费用等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据了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还将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涉及房地产建设项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规的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