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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每年缴纳2万监管费

2002年11月25日 16:04

  中新网11月25日电 国家计委及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公司以及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继续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

  通知指出,中保监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财产险、人身意外险、短期健康险业务,仍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险、长期健康险业务,仍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仍按代办保险业务营业收入的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中保监将每年收取每个代表处2万元费用。

  规定自今年起执行,有效期限暂定3年。


 
编辑:刘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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