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5日电 实施新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即使查出受检人感染上HIV,只要双方知情,他们要求结婚的愿望可以实现。”中国国家卫生部基妇司王斌处长如是说。但是《婚姻法》第6条第3款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中就包括艾滋病。这样,新《规范》和《婚姻法》之间就出现了不一致的地方,双方如何协调?新《规范》能一路走好吗?今天的上海青年报就此采访了卫生管理部门人士和有关专家学者。
——第一个难点:如何阻断疾病传播
新《规范》的出台表明我国在尊重个人的结婚权和保护个人隐私权方面又迈进了一步。但是,明眼人一看便会产生一种担心:新《规范》会不会丧失阻断疾病传播的功能?现在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即使感染艾滋病也可结婚,人们就会问:这不是让更多的人可能感染上艾滋病吗?对于此种担忧,国家卫生部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负责新《规范》工作的王斌处长说:“保护个人隐私权、尊重个人结婚权是一种文明的做法。因此我们应加强工作,尽量减少疾病的传染。群体的利益我们要保护,个人的权力我们也要尊重。比如,感染艾滋病的被检者坚持要结婚,我们的医护人员会将病情告诉双方,并协助他们预防传播,在他们结婚之前,让他们获得一些基本的免疫知识。工作做到位就不会出现(婚前检查的)阻断疾病功能的丧失。”
其实,新《规范》对医师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证婚检功能不至于丧失的最有力的武器就是医师。上海市计划生育指导中心的朱惠斌所长说:“新《规范》人情味更浓,但是这对医护人员的医疗服务水平的要求更高。医师任务是向被检者提供必要的医疗咨询信息,让受检双方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抉择。我们应该尽量让受检者知道结婚决定是他们自己的权力,享受权力就要想到承担自己决定的结果。”
——第二个难点:法规冲突如何协调
新《规范》是中国国家卫生部经过全国性调查后于2002年年初出台的。但是,这样的新《规范》给民政部门颁发结婚证出了个难题:按照《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也就说,患有像艾滋病等疾病的病人的婚姻是无效的,那么民政部门为何颁发一个无效的结婚证呢?就此问题,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教授巫昌帧。
据巫教授介绍,《婚姻法》中的规定实际上是把能不能结婚的权力交给了卫生部门,因为所谓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由卫生部门决定的。“对于目前各部门间出现的这一出入,我们如何解决呢?”记者问道。巫教授认为应由“人大法工委出面协调。修改《婚姻法》的可能性不大,它的原则不能变。可能有一个办法可行:对于婚检时被检查出患有不宜结婚的而坚持要结婚的人,我们可以作为特例处理,这样民政部门也好操作,法律上也解释得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