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杭州十一月二十四日电 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成果丰硕,到目前为止,全国三十一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已经全部制定了关于村委会选举的地方法规,国家和省市两级有关村委会选举的立法工作顺利完成。
正在宁波举行的全国村委会选举情况分析会的信息表明,到今年八月底,全国有二十五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出台了村委会选举办法,湖北、山东、黑龙江、安徽和广东等省还对选举办法进行了修正。六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在实施办法中对村委会选举作了具体规定。河北、广东和湖北等省还出台了关于村务公开的单项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各级政府、部门文件形式出台的相关规定和制度更是不胜枚举。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室主任佟宝贵说,自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后,在短短的四年时间里,中国就完成了建立村委会选举的基本法律框架和法律体系,从立法的速度来讲是相当快的,立法质量也比较高。
“这意味着村委会的选举真正纳入了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从而保证了村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意义非常重大。也是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中国--欧盟村务管理培训项目专家组副组长余维良给出了自己的评价。
长期研究选举制度的余维良说,中国对村委会选举的立法不仅比较完善,而且在保障农民的权益上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效果。村委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侯选人。”确立了以“海选”为特征的中国特色的村委会选举模式,这在世界选举史上都是一个创新。他指出,在有选举以来,提名权一般是掌握在组织和党派手中,而中国的村委会选举真正把提名权交给了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