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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时报:贫富差距与民间的仇富心理

2002年11月23日 14:54

  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差距逐渐扩大,贫富差距问题愈来愈引起国人的关注。同时,对富人的不满情绪在逐渐滋长。近来的一起“世纪税案”更不啻于点着了火药桶。但富人本身与贫富差距并无必然联系。对于尚处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来说,收入不平等更多源于机会的不平等。只有善待富人,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让更多的人富起来,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才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意。

  在一场关于富人纳税的纷争持续升温的时候,国家税务总局终于打破了沉默。舆论很自然地把有关负责人的话看作了政府权威部门对这一场纷争的正面回应,一系列针对富人纳税的监管措施的出台,以及公安部门介入的专项治理工作的展开,都被看作一个明确的信号。

  政府的立场是一贯的。高收入阶层仍然是个税征管的重点监控对象。不过,在舆论更多地把注意力集中于税收征管层面时,我们对国家税务总局表态的解读很可能会失之于片面。

  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不会影响非公经济的发展。而且,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偷逃税款的不法高收入者,正是为了保护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形成公平竞争的良好投资经营环境,促进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对置身于这场查税风波中心的中国先富阶层来说,这是一个更明确而有力的信号。

  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无论贫富,概不能例外。而从收入再分配的角度出发,富人在公平税负的前提下自然应该缴纳与其财富相对应的较多的税款。但是,由于在税制安排上仍然存在相当多的模糊地带,相当多的民营企业家在这场风波中产生了担心。他们中间的一些人担心,这场风波最终会演化成针对先富阶层的运动式的整顿。

  舆论在关注富人纳税问题的同时,也不自觉地引导着社会公众对于他人的看法。我们注意到,一些评论人士直接把富人纳税问题跟中国目前收入差距拉大的社会现实联系在一起,甚至认为个人所得税事实上应该起到均贫富的作用,而富人少纳税几乎成了贫富两极分化的根源。这些评论无疑使那些民营企业家们的担心有了某种依据。

  但是,这显然不是国家税务总局加强税收征管的本意。

  查税风波之后,全国各地有相当多的民营企业家给自己开工资、加工资,作为对社会质疑的回应。但是,没有谁能说清,对一个规模确定的企业来说,企业家给自己开多少工资是合理的,企业家缴纳多少个税是公平的。一些企业家甚至表示,如果税务机关觉得目前的工资不合理,我们还可以加。在我们强调企业家以税前列支等方式逃税的时候,并没有能够明确地界定哪些支出可以算做企业成本和费用,而哪些作为个人消费是不允许抵扣的。而为企业家和诸多经济学者诟病的多重税负的问题,一直缺乏正面的回答。

  尽管税收是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方式,尽管收入差距持续拉大需要对收入进行适当的调节,但应该明确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富人是市场化的一个结果,却绝对不是导致贫富差距的根源,市场化更不是导致两极分化趋势加大的根源。虽然有数据显示,20%的富人拥有80%的社会财富,缴纳的个税不到总量的10%。这的确揭示出富人在纳税问题上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认同的立场是,对那些确实有偷税行为的富人,该补的应该补,该交司法处理的也绝不含糊。但是,这和富人本身是两个概念。我们反对那些以此为依据,有意无意地强化社会群体分离和对立意识的评论。对于尚处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来说,收入不平等更多根源于机会的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创造一个公正平等的竞争和创业环境,为社会个体提供平等的创富机会才是应对收入差距的良药,而不是把更多的指责和脏水泼在富人身上。

  尊重那些通过合法手段诚实致富的人,意味着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承认。一个明智的社会应该为致富提供更宽松的空间,还财富以本来的面目。本着这样的认识,善待富人,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让更多的人富起来,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义。

  经历了20多年改革开放洗礼的中国,对运动式的治理已经有了足够的警惕。但从社会角度看,收入差距的拉大却客观上潜伏着如何正确看待富人及其财富的问题,而当前的社会舆论只不过放大了民间潜在的仇富心理。对于在夹缝中成长起来,并经历了诸多波折的中国民营经济来说,这种心理的放大很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这种心态还可能导致将收入差距拉大归罪于市场化的改革,对中国正处于攻坚阶段的市场化进程来说,其负面影响也不可低估。

  以发展的眼光看,中国的富裕人群仍然是少数。中国需要一个“生产”富人激励创富的体制。只有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在改革中不断增加个体和社会财富,收入差距的缩小乃至共同富裕的实现才有坚实的物质基础。

  因此,在强调公民依法纳税的同时,我们更应该承认和尊重纳税人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与依法纳税同等重要的,是对私有产权的保护。我们应该强调对包括民营企业家在内的先富阶层和一切社会个体私有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应该将这一内容提升到《宪法》层面,进一步明确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对一个民营企业家来说,只有其产权得到更好的保护,在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前提下,依法纳税才会有更大的激励,其偷逃税的成本才会放大,偷逃税才会受到更大的社会约束。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单扬


 
编辑:谭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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