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2日电 医院未在紫外线灯上作任何标志,致使病人家属误开灯而被“晒”伤,为此受害者将医院告上法庭。据新闻晨报报道,日前受害者得到了合理的赔偿。
去年6月23日,黄某在上海某传染病医院诊察室陪伴其患病的母亲。当晚黄某就寝时,因嫌室内日光灯太亮,就随手打开另一盏光线较暗的、上面没有任何标志的灯。可到了第二天清晨,黄某发现自己满脸红肿,眼睛充血灼痛,流泪不止。后来,黄某方知自己误开了紫外线灯,并由于紫外线超时照射,造成了电光性眼炎和物理性皮炎。
黄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其医药费185.40元,精神损失费350元,并保留对今后发生治疗费用的追偿权利。医院则辩称,医院与黄某没有医患关系,黄某擅自变动诊察室的照明工具,导致了紫外线灯被打开,后果应由黄某本人承担。
法庭审理后认为,黄某虽与这家医院没有直接的医患关系,但由于医院是治疗传染病的特殊医疗机构,因此在同意黄某陪伴其母亲过夜时,就应该对诊察室的特殊装置承担告知义务,否则就该对黄某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至于精神损失赔偿问题,医院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况且目前对黄某也未造成严重的后果。
日前,上海虹口法院一审判决:医院在判决生效之日支付黄某医疗费185.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