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19日电 目前,虽然正式决定申请做独身妈妈的女子依然没有出现,但吉林新出台的相关法规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论。很多争论的焦点落在三个方面,一是捐精者要不要尽父亲的责任?二是将来发生近亲结婚怎么办?三是母亲生育权与孩子的父爱权怎样选择?吉林新文化报今天报道,昨天,吉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处长张满良对此进行了解释。
——捐精者要不要尽父亲的责任?
提供精子者不必去尽任何法律意义上“父亲”的义务与责任。张满良说,中国法律保护的只是生父和养父,并不保护捐精所致的“生理父亲”。根据国家规定,实施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医学辅助生殖技术,对于精子的供体、受体和实施手术的医疗机构三方之间,要事先同意遵守协议,相互之间没有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关系,实行“三盲”制度,即供者不知精子谁用,受者不知精子来自何人,医疗机构不知谁的精子会用在谁的身上。
——将来发生近亲结婚怎么办?
发生近亲结婚的机率微乎其微。张满良认为,中国《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从2001年8月1日开始实行,其中规定:严禁精子库向医疗机构提供新鲜精子,采集精子后必须冷冻6个月,经过复检合格,才能使用。而且一个供精者的精子最多只能给5名妇女受孕。目的是为防止此人的“子女”在社会上过多,造成“后遗症”。另外,试管婴儿及人工授精等医学辅助生殖技术成功率只在30%左右,这样算来,多年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近亲结婚的概率是十分微小的。
张满良介绍,试管婴儿等医学辅助生殖技术产生后,就带来了“将来可能发生近亲结婚”这样的问题,若说到解决的办法,那需要有专门的规定出台。
——母亲生育权与孩子的父爱权怎样选择?
在将“独身女性可生育”这一法条写进《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立法者就考虑到了母亲生育权与孩子父爱权发生冲突这一点。在母亲的生育权与孩子的父爱权发生冲突时,就需要有所取舍。这在中国的立法中有先例,如中国的离婚法中,就涉及了离婚权和子女的父(母)爱权的问题,离婚法中“选择”了母(父)亲的离婚权。
同时,据介绍,目前吉林省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听取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和质疑,以便周密考虑,将其体现于正在制定的吉林省关于“独身女性可生育”操作层面上的管理措施中。
据了解,中国国家有关机关也正在从法理上对“独身女性可生育”这一规定进行研究。但到目前为止,能够从法理上驳倒这一规定的“理由”还没有出现。按照规定,地方制定的法规在公布后一个月内要上交全国人大备案,《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9月27日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以来,吉林省有关部门还没有接到中国全国人大“予以纠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