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吉林省计生条例“单身妇女也可生育”的规定,叫好者众,质疑者也很多。有人说,这是一场“浪费立法资源的闹剧”,有人则认为,此举有违法理,有悖法条,甚至断言“非婚生育”已经被我国法律所禁止。而国家计生委负责人则明确表示:虽然单身女子也有生育的权利,但不提倡以法律形式规定独身女子生育权,担心此举将造成负面影响,并说该委“正在和全国人大法工委沟通,如果条例有问题,将建议予以纠正”(11月13日《中国青年报》)。
我理解国家计生委的担忧,赞赏它的明智态度。假如这项法规真的被“叫停”了,只要是合乎法定程序,我想也是理所当然的事。但其他说法,我以为就有失偏颇了。
我们知道,人的权利由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两部分构成。对生育权来说,它首先是公民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并不因其是否婚配,是否与人另组家庭而需受限;同时,无论是现行《婚姻法》还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没有规定生育权行使的先决条件(对结婚登记的条件限制和生育是两码事)。这就是说,公民选择是否生育及其生育方式,并未违反具体的法条,因此其相关行为就是无可厚非的。但我国公民的生育权,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上会受到一些压力,比如传统道德观念和舆论环境的压力,这可能来自于一些人对法律的“误读”(如前述“非婚生育违法”论)。
现在,国家计生委的负责人亦明确表示:“单身女子也有生育的权利”。这难道不是说,“非婚生育”非但不违法,而且还受法律保护吗?
从这个意义上讲,吉林省计生条例对“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的生育权给予明文确定,就算立法依据不是很充分,或者具体表述尚需商榷,但其初衷应该说还是好的;在此基础上试行一段时间后,再行修订完善,也不是不可以。斥之为“闹剧”太言过其实了吧?
况且,在公民的某一项权利长期得不到正常行使的情况下,以法规的形式给予明确保护,也不失为一个不是办法的办法。不管怎么说,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里,少数人的合法权利是理应获得公共权力保护的。假如这种保护尚没有获得普遍的认可和切实的兑现,那么法律在该出手时出一下手,又有什么不可以呢?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