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14日电 针对上周六香港有关媒体报道了关于“史美伦透露,中国证监会将于近期研究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其中将国有法人股转为流通股将是课题之一”的说法,本周二香港有关媒体引述了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对于此事发表的谈话,史美伦表示,中国证监会目前没有计划研究国有股全流通。
她指出,中国准许外资购买国有企业的法人股和国有股,并享受国民待遇,有关股份在出让后仍旧不会流通。
另外,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还表示,有关“证券管理层近期正在研究新股发行全流通的相关政策,预计很快将出台实施细则”的传闻纯属谣言。对谣言的制造和传播者,中国证监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闻链接:外商收购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同样不能转为流通股
2002年11月1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的发布,标志着外商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对于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和增强上市公司质量将产生重大影响。日前,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该《通知》发布后,就外商收购境内上市公司的有关操作问题回答了提问。
问:三部委联合发布《通知》是否意味着外商收购上市公司进入了实质性实施阶段?
答:该《通知》的发布标志着外资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进入了实质性实施阶段。《通知》从政策上允许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解决了收购主体的国民待遇问题。市场依照上述《办法》和《通知》,现在即可以操作上市公司的外商收购,不需要再等细则出台。
问:外商收购境内上市公司如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答: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超过30%,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如果外商符合《收购办法》规定的豁免条件,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如果不符合豁免条件而又要继续收购的,应当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中国证监会对于外商如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并形成了决议:即允许外商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而开设专门的专户,专门用于购入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收购完成后该专户中的股票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问: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是否意味着这部分股份可以流通?
答:不是。在国有股和法人股流通问题上,外商不会享有特殊待遇。《通知》已经明确规定转让的标的是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按照我国目前的法规、政策规定,这部分股份是不能流通的。
《通知》解决了外商市场进入的问题,但我们对外商收购实行的是国民待遇原则,既不因为是外商并购而规定不合理的额外要求,也不因为是外商并购而给予特殊待遇。《通知》的目的并非要改变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非流通股性质,也没有考虑对外商受让的股份实行特殊的待遇而允许其转为流通股。
其次,应当区分《通知》与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差别。《暂行办法》规定的QFII买卖的是上市公司的挂牌交易的股票和其他证券,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二者的颁布和实施,一起构成了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