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4日电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不能向外商转让的历史终于结束。《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出台,将使外资并购成为证券市场的持续热点。
《通知》出台的目的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下达《通知》的目的是,"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在《通知》下达前,通过证券市场调整经济结构,只能局限于"国转民"等途径。总体看,民营企业实力有限。而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比重却非常高。引进外商后,这种瓶颈现象有望改变。同时,引进外商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将更为多元化。这对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也有推动作用。
外资并购的标尺
《通知》提出的向外商转让国有股、法人股的原则,值得我们重视。《通知》要求,向外商转让国有股、法人股应遵循的原则是:(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持社会稳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和公平竞争;(三)"公开、公正、公平",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四)吸引中长期投资,防止短期炒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这也可以视作有关部门能否核准向外商转让国有股、法人股的重要标尺。
五大焦点
一、外商将凭藉实力、信誉和能力,按规定受让上市公司股权。《通知》规定,"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应当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从《通知》的规定看,那些实力有限、信誉欠佳、能力不大的外商,如欲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是会存在障碍的。《通知》关注外商的实力、信誉和能力,实际上也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更为市场化。《通知》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以往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的转让,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主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产生价格。价格的合理性未必能够充分体现。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将使价格形成的机制更为市场化。这是国有股、法人股定价原则的有益尝试。
三、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的最短期限界定为一年。这说明《通知》鼓励外商进行中长期投资。这一方面为了上市公司的稳健发展,另一方面也进一步保护了其它投资者的利益。《通知》规定,"外商在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十二个月后,可再转让其所购股份。"外商转让所持股份,受让方无身份限制。它可以是新的外商,也有可能是境内投资者。但外商持有的股份,在现有的制度下,属于非流通股,不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因此,对二级市场股票供求不会发生影响。
四、外商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后,上市公司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这实际上是让外商享受国民待遇。目前,外商投资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享受相应的待遇。外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后,有新的优势。因此,享受国民待遇更为合适。此外,由于外商可以在一年后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为保持税率的相对稳定,上市公司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也是合适的。
五、部分行业有限制。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使部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法人股限制或不能向外商转让。如,制造业限制外商投资的有:食品加工业的黄酒、名优白酒生产,纺织业的毛纺、棉纺,普通机械制造业的集装箱生产等。又如,医药制造业中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中药材加工、传统中药饮片炮制技术及中成药秘方产品的生产,禁止外商投资的有电网的建设、经营,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等。因此,《通知》的出台,并不标志着外商可以成为任何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东。
相关法规沿革
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国办发199548号)文:"在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管理办法颁布之前,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
1999年8月,国家经贸委制定颁布的《外商收购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虽然明确了外商可以参与购并国有企业,但并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措施。
2001年11月5日,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容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或B股和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受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做了原则性规定。
2001年11月22日,外经贸部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或者分立做了原则性规定。
2002年2月21日颁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346号令)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颁布的新目录),后者为前者的配套政策,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与过去相比,《目录》在内容上有了以下四点变化:一是增加鼓励类目录;二是进一步开放银行、保险、商业等服务贸易领域。三是将一般工业行业划入允许类。四是放宽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股份比例和行业限制。
2002年6月3日颁布《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规则》。
2002年10月8日颁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8日颁布《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国泰君安证券公司许立军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