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4日电 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经监管机构核定,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据新华社报道,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日前通过了关于修改《保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保险法》参考了国际通行做法,规定财险公司经监管机构核定,可经营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
原《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不能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但人身险业务中,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具有与财产保险相同的补偿性质和精算基础,多数国家允许非寿险公司经营此两个险种。
业内人士表示,财险公司经营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可促进保险业的正常竞争,对消费者有益。财险公司经核定后经营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短期内对寿险公司有一定影响,但总的说来有利于挖掘短期险市场的巨大潜力,有利于保险市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