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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通讯:新法律为中国文物撑起更坚固的保护伞

2002年11月03日 07:38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日电题:新法律为中国文物撑起更坚固的保护伞

                 中新社记者尹丹丹

  在中国文化领域里第一部专门法律《文物保护法》施行将满二十周年的前二十天,立法机构终于完成了对它的大规模修订,并开始实施新版本。此举令中国文物界颇为振奋,因为这意味着在保护数以万计的各类文化遗产时,文物部门拥有了比以前更锐利有力的执法武器和更充足坚实的法律保障。

  旧的《文物保护法》于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公布实施,仅在九十年代初对其中的两款法条做过一些修正。尽管旧法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促进了中国文物事业的发展,但其实施的二十年间正是中国社会和经济迅速发展与变化的二十年,旧法已日渐难以完全适应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比如,因城乡建设大规模发展,人为的建设性破坏文物情况屡有发生;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出现了在文物利用过程中造成开发性破坏的现象;中国已参加了文物保护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国际社会公认的相关具体原则和制度,应在法律中尽可能地得到反映。

  据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介绍,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由原来的三十三条扩展到八十条,其内容亦更具可操作性和权威性。法条修改重点集中于三方面,即:加强管理措施、规范文物流通领域和强化文物行政执法权力。

  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内容包括:进一步强调了国家对文物的所有权,特别指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变更而改变。

  强调保护文物既是专职政府部门的职责,也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并相应新增了“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它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础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破坏”等条款。

  据悉,目前中国文物约有一百六十多家拍卖企业,不仅过多且有过滥之嫌,而且助长了假冒、赝品的增多及文物盗窃与走私。为了减少文物拍卖对文物保护的负面影响,加强对拍卖的管理,新法规定:合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需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专门许可证,拍卖的文物亦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文物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新法还强调,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等,并进一步完善了文物的进出境管理制度,明确了文物进出境的核查制度和程序。对此,单霁翔特别说明,大量调查结果表明,发达国家尤其是文化遗产丰富的国家,根据本国情况都制定了严格规定以保护本国文化遗产,其总体原则都是文物“进宽出严”。对此,WTO是给予认可的。所以,中国的相关规定符合国际惯例,与WTO通行原则亦不矛盾。

  在多年来一直为舆论所关注的法律责任部分,新法与现行刑法有关规定进行了衔接,对追究文物犯罪刑事责任有了明确规定,同时亦强化了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完)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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