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社 2002年10月31日星期四
首页 新闻大观 中新财经 中新体育 中新影视 中新图片 台湾频道 华人世界 中新专稿 图文专稿 中新出版 中新专著 供稿服务 广告服务
 
中新网分类新闻查询>>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大观>>社会新闻

难以规避“专用间谍器材”之嫌 可拍照手机被质疑

2002年10月31日 14:34

  中新网10月31日电 可拍照手机最近可谓卖得红火,媒体关于可拍照手机的讨论也进行得火热,手机生产商也似乎看到了此手机的美好明天。但是,由于难以规避《国家安全法》规定的“专用间谍器材”之嫌,可拍照手机在福州被一些相关安全部门提出了质疑。

  据海峡都市报报道,记者采访福州市国家安全局的相关部门时,他们依据《国家安全法》对该类手机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福州市国家安全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本报推出的可拍照手机的系列报道,引起了他们的强烈关注,也专门就此做过讨论。他们认为,这类手机投入市场的合法性与否,在于这类手机是否确认为“专用间谍器材”。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而《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专用间谍器材”是这样解释的:即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由于目前市面上的可拍照手机的微型镜头藏在手机背部,推开键盘部分镜头才会外露。镜头如此隐蔽,可以肯定有窃照的可能。别有用心者或从事窃取情报的人员,大可以在所要窃照的目标和人物前,佯装打电话,轻而易举地拍下一些机密东西或个人隐私,因为可拍照手机毕竟还是以手机的面目出现,它很容易给人一种错觉,让人放松警惕。

  因此,福州市国家安全局的有关负责人认为,这种可拍照手机的拍照功能隐藏在手机内,可以用于窃照,比较上述法律条文,似乎难以规避《国家安全法》规定的“专用间谍器材”之嫌。这里提到的“专用间谍器材”是法定的专有名词,有其特定的内涵,并不一定指专门供应间谍使用的器材。这次采访记者还获悉,法律规定“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权属国家安全部。(陈敏)


 
编辑:高频
相关专题:
 

新闻大观| 中新财经| 中新体育 中新影视| 中新图片| 台湾频道| 华人世界| 中新专稿| 图文专稿| 中新出版| 中新专著| 供稿服务|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