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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实行有偿

2002年10月28日 08:53

  中新网10月28日电 国土资源部官员日前提出,今后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实行有偿。凡是可以用竞争方式出让的,不得采用受理申请、审查批准的方式出让。

  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强调,对进入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的竞拍者、投标者、摘牌者,要打破所有制方面的限制,强化对其资质能力的要求。对外商投资者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塑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同时要逐步打破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的地域界限和矿种界限,扩大招标、拍卖和挂牌的参与范围,逐步形成统一、有序、公平、透明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

  有关统计显示,我国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步伐近年来明显加快,1998年至2002年上半年,全国共设置探矿权18939个,有偿出让国家出资已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48个,有偿出让采矿权5787个。其中仅今年上半年,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探矿权就达22个,占4年总数的46%;有偿出让采矿权3776个,占4年总数的65%;收取的采矿权价款达5.6亿元,占4年总数的55%,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收益得到进一步体现。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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