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五日电(记者张朔)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今天上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经此三审后,该法律案有望交付表决。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交给本次常委会会议的报告中称,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经过常委会二次审议和修改,已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的修改意见:
鉴于民办教育是中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民办学校。”
对草案中原来关于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规定,法律委员会也作出了修改,原因是与营利行为难以划分界限,和教育法有关规定也不好衔接。但考虑到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也需采取措施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教育,调动兴办民办学校的积极性,法律委员会建议改为从办学结余中安排适当经费,对出资人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给予适当补偿。
为了更好地保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