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22日电 国际经贸消息报引述海外媒体报道称,欧盟委员会近期已建议修订第3030/93项规例,针对中国的纺织品进口实施特别保护措施。有关修订如获欧盟理事会通过即可生效。
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指出,中国的“入世议定书”规定,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可针对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第2条第13款的规定撤销配额限制的中国产品,实施特别保护措施,有效期至2008年12月底为止。
欧盟委员会提出修订的目的是更新第3030/93项规例的市场保护条文,指出如中国纺织品及服装进口可能对市场造成干扰,或威胁该类产品的正常贸易,欧盟委员会有权在2008年12月31日前,自行或按成员方要求随时对该类进口产品实施特别保护措施。但在采取措施前,欧盟委员会须与中国进行磋商,中国在收到磋商请求后,可能同意将对这些磋商所涉及的提出磋商请求成员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的装运货物,控制在不超过高于该成员数量的7.5%(羊毛产品类别为6%)的水平。磋商期间,中国对欧盟出口有关产品的数量须维持在某一限额。如磋商期(一般为90天)满仍未取得结果,欧盟委员会有权对有关类别产品实施进口数量限制。
虽然有关条文规定,欧盟委员会在进行磋商前,必须提出有关资料证明从中国的进口的产品已经或可能对市场造成干扰,但条文并没有界定何为对市场造成干扰。
欧盟委员会实施进口数量限制的期限,将以要求进行磋商的年度为限,即须于该年的12月31日期满。如要求进行磋商时,有关年度只余不足3个月,则进口数量限制可在之后12个月内有效。虽然建议规定,根据保护条文采取的行动有效期不能超过1年,但有关方面可要求延长实施保护措施时间。
但欧盟委员会不能同时引用该项特别保护条文以及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有关保护特定产品的条款,针对同一项产品实施市场保护措施。此外,欧盟委员会也对第3030/93项规例提出其他修订。例如,在特殊情况下出口至欧盟的产品,除可获得豁免关税外,不会受到配额限制,也不须提供进出口许可证、检查文件及原产地证明。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建议,只有纳入纺织品组别IA、IB、IIA及IIB的进口产品才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其他组别的进口产品只须申报产地来源。
第3030/93规例的修订建议获欧盟理事会通过后,将在欧盟官方刊物公布后20天生效。10月底,欧盟理事会将讨论并通过有关修订。(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