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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大学生与女友开房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2002年10月21日 10:13

  据《金陵晚报》报道:南京某高校学生小顾和女友于“十一”期间赴安徽旅游,到达目的地后在一家旅社投宿,开了一个双人标准间。当晚,几个联防队员冲进房间将正在洗澡的小顾硬从卫生间里拖了出来,声称小顾没有结婚证同女友开房属于卖淫嫖娼行为,最后处以罚款500元。

  由于嫖娼活动在酒店、宾馆已无孔不入,而男女同房需持有结婚证配合例行查房是目前较为有效的阻止卖淫嫖娼的方法。“没有结婚证男女不能同房”也是公安部门出于治安管理考虑十多年前对旅馆行业定下的规定,那么,联防队员此举看似无可厚非。但是,笔者认为,公安部门要求男女开房需持结婚证,以及进行所谓的例行查房没有法律依据,侵害了酒店、宾馆顾客的合法权益。

  我们知道,到目前为止,法律的强制规范只是禁止强奸、重婚与性交易这三种行为,未婚男女外出同住并未在禁止之列。因此,未婚男女在不违反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同住一室、发生婚前性行为,他们所承担的最大风险顶多是因为违反道德义务而受到的谴责与追究,而其他任何人或机关均无权干涉或处理。

  当然,公安部门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手册曾就旅馆业男女同房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持有单位开的夫妻证明、旅馆所在地接待单位能够证明其夫妻关系、男女身份证登记同一地址等等,以上规定无论是国营还是外资旅馆都必须遵守。若有旅馆违反上述规定,公安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但是,这一条例只是公安部门内部的工作规章守则,各个地区的规定都各有不同,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公权行使“法无授权不得为”的原则,联防队员的行动实为越权之举。

  同时,根据私权行使“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既然法律没有对不能出示结婚证的未婚男女外出同住行为做出禁止规定,那么,这种行为也没有违法。此外,居住权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不能对此予以剥夺。因此,除非酒店或公安部门方面有证据怀疑顾客住房行为涉及违法,否则并无权利要求顾客出示任何证件及进行所谓的例行查房。不然的话,这就严重侵犯了顾客的人权,违背了现代法治精神。

  毕竟,未婚男女同住的情况是应由社会道德去约束的事情,属于道德范畴的社会规范显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执行力。更重要的是,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人们的权利意识迅速觉醒,依法行政逐渐成了常识。如果我们仍然推行那个没有法律效力的硬性规定,显然是逆时代潮流而动。

  作者:宋君华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张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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