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市日前出台了《苏州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首次明确规定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的地方性法规。该办法规定,一旦当地的艾滋病患者(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遭遇社会歧视,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该办法也规定了艾滋病患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与其它任何疾病一样,艾滋病也是人身体所患疾病的一种。作为病人,艾滋病患者理应享受合法的权益和不受歧视的权利。但是由于艾滋病的特殊感染途径,使不少中国人看来,这是一种很不光彩的疾病,甚至是对那些道德败坏、性生活随便者和吸毒者的惩罚和报应。尽管专家指出除了性接触、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外,艾滋病一般不会通过其它途径感染,但感染艾滋病后的严重后果,还是使不少人视“艾”如虎。这两方面的原因直接导致了人们对艾滋病的恐慌和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
有数据表明,在中国艾滋病患者中,经静脉注射感染者占68%,经性接触感染者仅占7.2%,可以说,与人们的看法不同,大部分艾滋病患者其实都是无辜的。正确认识艾滋病,维护艾滋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这些年来这样的宣传可谓不少,但效果还是不大,主要原因还是立法的缺失。1999年12月,卫生部和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曾计划拍摄我国第一个艾滋病公益广告,在5倍于常规片酬的“重赏”之下,竟没有“勇夫”愿意出演艾滋病患者。其中原因,不外乎生怕自己演了艾滋病患者之后,会被人误认为是真正的艾滋病患者,从此生活在别人歧视的目光之下。
此前我国颁布的有关艾滋病方面的法规,只是原则上规定了艾滋病患者的平等权利受保护,但没有细则,所以艾滋病患者平等权利实际上较难得到保障。而苏州市的《办法》则明确规定,如有单位或个人因为艾滋病原因,剥夺艾滋病患者及其子女受教育、就业等权利,艾滋病患者可用《劳动法》、《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歧视者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艾滋病患者遭歧视可用法律维权,无疑能更有效地起到维护艾滋病患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社会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不仅会给患者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影响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还可能引发患者对社会的仇视与报复。《办法》在保护艾滋病患者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艾滋病患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艾滋病患者提出了自律的要求。消除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同时也能消除艾滋病患者对社会的不满和仇视心理,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
我们也许无法在短时间内完全消除人们内心深处和潜意识中对艾滋病的恐惧,但可以以法律的形式保障艾滋病患者的权益不受侵犯,保护艾滋病患者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就是苏州市出台这一《办法》的意义。
作者:邵双平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