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社 2002年09月29日星期日
首页 新闻大观 中新财经 中新体育 中新影视 中新图片 台湾频道 华人世界 中新专稿 图文专稿 中新出版 中新专著 供稿服务 广告服务
 
中新网分类新闻查询>>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大观>>国内新闻

福建省人大为国家机关人事任免立“规矩”

2002年09月29日 06:40

  中新社福州九月二十八日电(记者郑珊云)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今后,福建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免职、撤职、决定代理职务以及通过人选、接受辞职,将依该《条例》进行。

  将于今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的该《条例》规定,提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名人应当书面向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任免案,并报送材料。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案时,提名人或者其委托的副职领导人须到会作任免案的提请说明。

  福建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案时,拟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作供职发言,回答询问。

  审议撤职案时,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提出申诉意见。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案,采用按表决器或者其它无记名的表决方式。任免案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任免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任命书由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任免案通过后,任免名单将在该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和该省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该《条例》还规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视察、检查、调查、质询、评议和听取汇报、要求工作述职等方式,了解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完)


 
编辑:齐彬
 

新闻大观| 中新财经| 中新体育 中新影视| 中新图片| 台湾频道| 华人世界| 中新专稿| 图文专稿| 中新出版| 中新专著| 供稿服务|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