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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危害社会 必受惩罚

2002年09月20日 21:44

  中新网9月20日电 明天出版的《人民日报》将发表评论员文章《危害社会 必受惩罚》。文章全文如下:

  在吉林省长春市,破坏有线电视网络的“法轮功”犯罪团伙被依法审判,这再次表明,“法轮功”邪教组织危害社会、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轮功”分子破坏有线电视网络的罪恶行径,是境外“法轮功”组织总部策划的结果。铁的事实证明,正是设在境外的“法轮功”邪教组织总部,直接教唆指挥了破坏公共广播电视传输设施的这次犯罪活动。他们通过明慧网遥控,向境内的“法轮功”顽固分子下达指令,传授破坏公共设施的具体方式和方法。“法轮功”邪教组织是这次破坏活动的幕后真凶。

  “法轮功”分子破坏有线电视网络的罪恶行径,是“法轮功”邪教组织长期散布歪理邪说造成的必然恶果。近段时间,为挽救败势,李洪志一伙人抛出所谓“北美巡回讲法”,企图继续对痴迷者实行精神控制,鼓动境内“法轮功”分子“讲真相”、“发正念”,进行所谓的“弘法”、“正法”活动。破坏有线电视网络的犯罪行为,正是少数“法轮功”分子受“法轮功”邪教组织蛊惑的结果。

  “法轮功”分子破坏有线电视网络的罪恶行径,是对法律的公然践踏,是对公民权益的侵犯,是一种严重的犯罪活动。他们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的信息,同时造成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破坏,危害了公共安全。依照我国法律,应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进行惩罚。长春市这几个“法轮功”分子,不但宣传邪教,而且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受到法律的制裁,纯属咎由自取。他们肆意剥夺公民自主收看电视节目的权利,扰乱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危害社会的稳定,是为法律所不容的。

  “法轮功”顽固分子的破坏活动,再一次充分暴露了“法轮功”的邪教本质,暴露了其继续与人民为敌的反动本质。长春“法轮功”犯罪团伙受惩处这一事实也表明,国家的法律不可践踏,人民的权利不可侵犯,社会的稳定不可危害。这也是人民和法律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严正警告。(完)


 
编辑:张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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