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杭州九月十八日电(吴少泓)日前,在此间召开的全国二十城市刑事研讨会上,洗钱罪备受关注,成为与会的全国刑事法官重点关注的课题。
根据中国宪法规定,洗钱罪是指通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洗钱活动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信誉,而且对于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风气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
据悉,目前国内洗钱活动主要在金融市场进行,实施洗钱的主体大多是银行、保险公司、融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专家预测,近年来,国内一些地下钱庄每年非法洗钱的金额达到二千亿元人民币。
在此次召开的刑事研讨会上,研究洗钱罪多年的上海第一中院法官刘鑫认为,国内反洗钱运动起步晚,洗钱对于立法和司法部门而言尚属新型犯罪,以至于现行立法中有关洗钱罪的规定存在较大缺陷,司法实践中对如何正确认定和处理存在较多疑难。
对此,与会的法官一致认为,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重点是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并扩大所洗黑钱的来源,包括贪污、受贿、诈骗、偷税等犯罪所得;以及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过失导致不作为而造成洗钱结果的,也应构成洗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