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九月十二日电(记者孙丽霞)记者今天从中国信息产业部获悉,中国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允许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进行调整。
根据该《规定》,申请调整或自主制定资费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要向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报告,并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申请材料齐备后,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会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批意见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
对于重大的全国性的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如固定本地电话基本资费,移动电话基本资费调整,由信息产业部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其他需要审批的重要的全国性电信业务资费,由信息产业部根据需要,采用公告、专家咨询会议等多种方式公开收集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公布实施。
据悉,为适应新的电信市场格局,深化电信资费管制政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在相关文件基础上,制定了该项《规定》,进一步对部分已经形成较充分竞争的电信业务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该《规定》将从今年十月一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