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9月7日消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法院如何审理与世贸组织规则有关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一直备受国内外关注。据《人民日报海外版》报道,最高人民法院8月29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中国法院将受理外国人提出的行政诉讼案件。
对与国际贸易有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确保世贸组织规则在各成员方有效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法院将承担审理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职责。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中国已经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的承诺,修改和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将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以及外商直接投资相关的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拓宽了行政审判的领域,完善了司法审查的制度。例如,新修改的商标法取消了商标评审委员对商标评审的终局裁决制度,赋予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新制定的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都规定,反倾销、反补贴行为的利害关系方对反倾销、反补贴行政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规定》不仅适用于与世贸组织规则有关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还适用于有关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其他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双边国际条约或多边国际条约的行政案件。
关于诉权保护问题,世贸组织规则强调对个人和企业的诉权保护。《规定》中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有关国际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中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法院应当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法律救济机会。
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直接涉及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的适用问题,特别是涉及世贸组织规则的国内适用问题,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六十七条指出,中国不直接适用世贸组织规则,而是通过修改和制定国内法律的方式来转化实施世贸组织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解释说,就中国法院而言,世贸组织规则不能直接适用的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是个人和企业不能直接援用世贸组织规则向法院起诉和抗辩;其二是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不直接援用世贸组织规则作为裁判依据。
《规定》通过正面规定的方式体现了依据本国法律转化世贸组织规则的原则,即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应当依据中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立法机关在法定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李国光同时也指出,尽管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不直接适用世贸组织规则,但并不说明世贸组织规则与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没有关系。按照国际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无论条约在国内直接适用还是转化适用,其最终结果都应当是国际条约在国内得到遵守。
《规定》对这点也很明确。它规定,当一个案件的审判国内法律规定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时,可以选择与世贸组织规则有关规定相一致的那条解释进行判决。这也就是说,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应当尽量避免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冲突。(天际 林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