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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顿号索赔60万元 刘仪伟状告广告公司侵权

2002年09月06日 11:27

  中新网北京9月6日消息:仅仅因为肖像使用范围条款中漏了一个顿号,湛江市某食品公司被其聘请的形象代言人刘仪伟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赔60万。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桩肖像侵权案。

  原被告曾签署的合约上规定:该公司聘请刘仪伟作为品牌形象代言人。制作后的广告可以在中国内地的电视媒体和平面媒体上展示或刊登。(平面媒体包括报章、杂志、户外广告位包装及各销售点等)……

  该公司认为,起草合约书时他们粗心大意,在“平面媒体包括”这一条款中,漏掉了在“户外广告位”和“包装”之间的顿号,其生产的水果罐头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刘仪伟的肖像,是在合约范围内,并没有侵权。

  然而,刘仪伟认为,合约规定在“户外广告位包装”使用肖像,并非在“包装”上使用。所以该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他的肖像,属于侵权。刘仪伟表示,被告公司称那个标点符号失误是借口。而被告公司认为刘仪伟索赔60万元很不合理。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都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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