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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纠风办: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不准自制标准

2002年09月05日 08:52

  中新网北京9月5日消息: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昨天公布了进一步做好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紧急通知。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在所属的所有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不实行“一费制”。2002年“一费制”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农村小学160元,初中260元。对不实行“一费制”地区的农村中小学,收费标准不得提高,各省级人民政府也不得出台新的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

  《通知》明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杂费、住宿费标准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县两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准自行制定标准,已制定的一律取消。除由学校代学生统一订购的课本和作业本外,学校不准代收任何费用,各地规定的代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通知》指出,所有中小学校都要严格执行今年《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规定,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

  《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必要投入,农村税费改革地区,要确保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


 
编辑:李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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