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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上蔡一警官胆大包天私放疑犯 只被判拘役

2002年09月04日 10:46

  中新网郑州9月4日消息:河南省上蔡县公安局塔桥派出所原副所长刘贺伟因熟人说情,竟私自将一名连续抢劫3次的犯罪嫌疑人放走,法院认定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近日判处其拘役6个月,缓期1年执行。

  2000年10月,井东波、李书生等人在塔桥一中参与抢劫。同年11月7日,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对井东波、李书生批准逮捕。李书生于去年1月5日被该县人民法院判刑,井东波外逃。

  河南工人日报报道说,今年1月21日,井东波在驾车外出时被民警截获,经审问,井东波承认了伙同他人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塔桥派出所得知消息后,立即将井东波押回,并进行了审讯,井东波对伙同他人3次参与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

  次日,井东波的母亲得知儿子被关押的消息后,便让其亲属井海潮及一名村干部去说情,当时身为派出所副所长的刘贺伟明知井东波是批捕在逃犯,却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井东波放走。同年4月井东波再次被抓获归案。(王登峰)

  新闻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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